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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P2P平台无担保责任 承诺担保除外 |
发布时间:2015-8-7 14:27:25 浏览次数:9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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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6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互联网借贷平台的担保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今日明确指出,按照《规定》中的条款内容,借贷双方通过P2P网贷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则不承担担保责任,如果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根据出借人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判决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
迅速发展的P2P网贷平台进入国内已经8个年头,自2013年起出现井喷式发展,从平台数量规模的增长到借贷种类方式的丰富,形成了有别于国外P2P网贷模式的新特点,但同时也产生了平台角色复杂、监管主体缺位、信用系统缺乏等新问题。
互联网金融的问题引起越来越多的关注。在7月18日,央行等十部委联合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千呼万唤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终于出台,成为行业监管的标志。《指导意见》要求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
“监管政策和法律规范的相继密集出台,一方面能够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必将进一步促进P2P行业的良好发展。P2P网贷平台要做好角色定位,明确平台功能,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的中介服务。”恒瑞财富网(www.hrcf168.com)首席运营官彭连平台表示。
同时,《规定》指出必须对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进行管控。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的推进,以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作为利率保护上限的司法政策的变革势在必行。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究竟如何进行调整,采纳何种模式,固定利率上限标准如何予以确定,这一系列审判实践中的问题亟待回答。《规定》有关民间借贷利率和利息的内容主要包括:
1.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者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无权主张借款人支付借期内利息;
2.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3. 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4. 除借贷双方另有约定的外,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并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此外,这一部分还对逾期利率、自愿给付利息以及复利等问题作了规定。
据悉,这一司法解释已于今年6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将于9月1日起施行。届时,最高法于1991年8月13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将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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